A单位租用免税单位(行政事业单位)房产,请问房产税如何缴纳?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57发布日期: 2018-06-05 作者:周周

一、结论

对于转租行为A单位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截止到目前,山东、广东、湖北、云南、浙江、安徽、江苏、江西、大连等地方都明确发文,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你单位进行有偿租赁的行为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该免税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从租缴纳的房产税进行申报纳税。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房产税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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