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于2017年8月加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A,成为该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于2016年8月1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在2018年年末分回经营所得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税台网 人气:1435发布日期: 2018-09-06 作者:叶司长

你可以在2018年年末对分回的经营所得进行税前抵扣。根据文件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也就是说,只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满2年的,其个人合伙人均可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的70%进行抵扣。其中,满2年是指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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