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居民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11年10月17日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