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用现金向员工发放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17发布日期: 2018-06-08 作者:书生

一、结论

社会保险金用现金向员工发放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才能税前扣除,没有上缴至国家主管部门的“五险一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建议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权利,也是双方共同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均无权免除对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转载必须标明 来源:税台网 书生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