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发放的工资能否作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
一、结论
自然人合伙人发放的工资不作为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费基数,自然人合伙人的社会保险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的缴纳方式缴纳社会保险。
二、分析
社会保险的缴纳形式共分为三种:一种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种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第三种是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社会保险。其中第三种缴费要逐步和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并轨。自然人合伙人不属于企业职工,其发放的工资是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他是要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自然人合伙人的社会保险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的缴纳方式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企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不包括投资人本人发放的工资的。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张亮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