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外购配件直接单独出口,没有再加工,是否可以退税?根据“财税[2012]39号”中的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中的第二条: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不知道该问题是否符合以上的条件做“视同自产货物”做免抵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8-12-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因此,你司要结合本条例和附件4的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若属于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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