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自2018年8月1日登记,按季申报增值税,8-9月份实现收入87000元,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结论
您公司不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规定,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注意
您公司季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应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即应以2018年第三季度实际经营期2个月以6万元为限,因为8-9月份实现收入87000元,超过额度,不得享受小微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政策依据
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六、其他纳税事项(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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