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活动给党员发放的误餐补助能否在党组织活动经费中列支?

来源:税台网 人气:7089发布日期: 2018-12-21 作者:书生

一、结论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在党建活动中发生的伙食费可以按规定标准报销,但个人不能领取伙食补助或误餐补助。


二、分析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三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第十条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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