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1-3季度盈利,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但是第4季度没有业务,只有人员成本,全年算下来多缴了企业所得税。我司是否能够在汇算清缴时用到多缴的所得税,因为汇算清缴时有招待费要转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您季度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进行抵减,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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