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栋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产,已办理验收手续,但一直没有投入使用。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开始计算的时点和计算的基数怎么确定?也就是说房屋建成没有投入使用前需要交纳吗?有相应的政策文号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100发布日期: 2018-06-26 作者:刘海湘

1.《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的房屋虽然没有投入使用,但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房产税应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特别提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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