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有什么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0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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