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一部分回迁户。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安置用房是否需要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
一、结论
你公司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二、建议
你公司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若发生补差价款时,还应注意以下处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三、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条款规定: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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