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给单位,单位再给员工居住,合同是跟单位签的,但实际居住的是个人,是否符合减按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是单位向单位出租的房屋,不能按上述文件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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