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时,4月1日税率改革后,以多少的扣除率进行计算呢?是否有相应的税总局公开信息佐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您应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扣除率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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