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的住宿费发票(普通发票)无酒店结算清单,或酒店结算清单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扣除中是否会有影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住宿服务的发票并未规定需附列酒店结算清单。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