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其他公益性捐赠有何不同?

来源:税台网 人气:2551发布日期: 2019-05-1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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