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月份缴纳)时,2018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般是6月才出来)还未出来时,可否用2017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14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可在12月31日前申报缴款,如您所述,建议可晚一点再申报。已完成申报缴款但未足额缴纳的,可进行补充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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