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发展观光、采摘农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适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0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和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农业企业如有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收入,并分别核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此外,观光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