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非员工制)进行旅游奖励,公司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5-2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为其他个人提供服务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如提供的是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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