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扣除的,那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是扣除公益性捐赠之前的数额来计算应纳税额,还是扣除公益性捐赠之后的数额来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13发布日期: 2018-07-04 作者: 张亮

一、结论

按照扣除公益性捐赠之前的数额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公益性捐赠是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原则上是不能够扣除的,税法为了鼓励个人进行公益活动,而规定了可以限额扣除,但是在应纳税所得额里是不能包括这一部分内容的。如果您扣除了这一部分内容,应纳税所得额是永远算不出来的,会陷入一个死循环的过程。因为您算出了公益性捐赠的限额,减除限额后,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变,然后公益性捐赠限额也会随之变动。公益性捐赠限额变动以后,应纳税所得额又会变,周而复始,不可能算出来的。注意:要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会存在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除有其他规定外,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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