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到底是按照指导价核定征收还是按照发票价格核定征收?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76发布日期: 2019-06-1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6-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关于您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具体问题,详情请您直接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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