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用到了自产产品,是不是自产产品需要按销售产品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开工程款发票?自产产品的销售价格可以按约定的自产产品价格,即预算表里注明的价格作为售价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25发布日期: 2019-03-04 作者:兰溪

一、结论

正确。自产产品的售价可以按预算表里注明的价格。


二、分析

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开产品销售发票时,开票价格可以为该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自产产品价格(工程预算表里的价格),但要注意自产产品的售价要公允,如果价格明显偏低的需要有合理商业目的。


三、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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