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从事钢结构制作安装的,最近中标一家医院的(甲方)钢结构业务,由于标价较低,利润空间不大。我公司想只开具加工费、安装费发票,材料部分由甲方采购,甲方要求只要中标价不变,同意签订相关合同协议。但为了确保材质质量和享受批量采购价格的优惠,还要以我公司的户头向老供应商洽谈采购事宜。请问:如何依法依规来操作?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48发布日期: 2019-03-08 作者:老税官

一、结论

可以只开具加工费、安装费发票,但要签订委托代购、委托加工和安装服务三份合同。


二、分析

1.委托代购合同。甲方委托贵公司代购钢材,贵公司要注意三点:一是贵公司不得垫付资金;二是钢材供应商将发票开具给甲方,并由贵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甲方;三是贵公司方按钢材供应商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甲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贵公司只就代购手续费部分按“经纪代理”6%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代购的货物不征增值税。

2.委托加工合同。甲方委托贵公司加工钢结构,合同要列明由甲方提供主要材料,收取的加工费要符合市场公允价值。代购的货物交给贵公司加工,仍属于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加工费按16%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安装服务合同。安装费部分按10%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要注意的是,收取的手续费、加工费和安装费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全部按16%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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