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公司开展社会保险费自查清理工作,通过自查发现部分员工从2012年开始就存在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那么,我公司为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81发布日期: 2018-08-20 作者:雁渡寒潭

一、结论

你公司为员工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在5个纳税年度之内的可以做专项申报在相应年度扣除,对于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分析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税法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雁渡寒潭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