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超市领用购进的商品用于对外投资,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52发布日期: 2018-08-24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您超市领用购进商品用于对外投资,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分析

购进商品用于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注意

2008-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外购的资产对外投资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外购的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注释:条款废止,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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