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154个事项实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类28个事项,具体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变更登记、工商信息变更确认、建筑业项目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房屋情况登记、土地情况登记、车船情况登记、变更建筑业项目登记、变更不动产项目登记、房屋情况变更登记、土地情况变更登记、车船情况变更登记、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不动产项目登记、房屋情况注销登记、土地情况注销登记、车船情况注销登记、跨区税源登记、自然人信息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二、税务认定类14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汇总缴纳消费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备案、简并征期认定、简并征期取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非居民企业认定、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
三、发票办理类16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发票核定、普通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发票发放、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发票真伪鉴别、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四、申报纳税类65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小汽车消费税申报、电池消费税申报、涂料消费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A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B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12万)、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A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B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汇总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申报、资源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预征)、房产税申报、车船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免退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申报错误更正、申报作废、简易申报、打印纳税证明单、打印免税证明单、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一般征收开票及滞纳金(加罚款、利息)开票、简易申报开票、预缴税费开票、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凭证转开。
五、优惠办理类16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房产税优惠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资源税优惠备案、契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六、证明办理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税收完税证明开具。
七、预约办理类10个事项,具体包括: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续签、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
八、宣传咨询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
九、省内通办可采取网上通办和办税服务厅通办两种方式进行办理。网上通办通过CA登录湖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通办可就近到全省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通办业务事项及对应的办理方式见附件。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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