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市、区)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为5%;
2、非普通住宅为6%;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2. 2.甘肃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附件.rar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等文件,近几年,税务总局层面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土地增值税政策文件,需要我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管理。鉴于此,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公告》对全省2011年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甘肃省内不同区域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核定征收率。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2.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区、市)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2.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区、市)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为5%;
(2)非普通住宅为6%;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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