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五、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拍卖财产取得的收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适用以上规定内容,应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附件.rar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原有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已不适用,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政策。为了规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准确办税,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2号)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涉及征管体制改革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新的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修改内容
公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修改为“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其他相关比率的确定沿用了原有规定比率,保持了税负不变,从而保证了政策的稳定和延续。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和废止文件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2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告2015年第4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 皖地税政三字[1996]26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歙县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1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2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5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9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63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31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2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1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8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6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2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5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8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30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16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2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72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2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42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