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工作要求,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要求,对我省范围内推行的省内通办(以下简称“省内通办”)部分涉税业务进行整合梳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涉税业务“省内通办”
“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纳税人范围
涉税业务通办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所属各市(州、区)、县(市、区)税务机关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
三、推行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范围
通办的涉税业务范围主要是指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代开、税收优惠、纳税申报、综合业务、宣传咨询等6类47个服务事项(详见附件)。
上述业务范围中发生的下列特殊事项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1. 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理的相关办税事项。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3.纳税评估自行补正申报和更正错误申报。
4.增值税、消费税比对信息不符的申报。
5.涉及查补税款开票业务。
纳税申报、代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涉税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省域“同城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地税发〔2016〕2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省内通办”涉税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结合工作实际,依托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决定推出涉税事项的全省通办事项,为确保涉税业务省内通办整体工作的稳步推进,细化试点推行部分涉税事项通办的工作内容,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推进涉税事项“省内通办”是甘肃省税务系统深化征管体制改革、推进办税便利化、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为此公告根据我省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现状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对涉税业务通办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
甘肃省所属各市(州、区)、县(市、区)税务局管辖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和其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公告。
(二)适用通办的事项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同城通办、省内通办的工作要求,依托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以及全省通办的现实可行性,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先行确定六大类、47个事项实现全省通办。具体范围包括:信息报告类8项、发票办理类1项、税收优惠类10项、综合业务类1项、纳税申报24项、宣传咨询类3项。
(三)涉税业务省内通办的主体
经本公告公布的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本公告确定的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也按本公告执行。承办涉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的税务机关在通办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税款缴纳的,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三、公告执行
涉税业务省内通办,自发布之日起运行。在运行的基础上,陆续扩大省内通办涉税业务的范围,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一办税服务场所办理涉税业务。
(一)纳税人权利义务
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业务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涉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业务具体处理
纳税人在办理业务中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涉及申报错误更正等本公告确定的5种情形时,暂不实行省内通办。涉及税款缴纳的通办事项,须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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