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以来,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煤炭资源税管理办法、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等若干征管文件。从各地改革实施情况看,税收征管运行平稳,征纳秩序良好,较好地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但也有部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规范和明确的征管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通过梳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来的相关征管文件,归纳各地好的征管经验,将其中较为成熟、在实践中已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进入《规程》,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放大改革实施的效应。
二是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将规范资源税税源管理、改进资源税优惠备案方式、适当简并资源税征期、加强资源税源泉控管等明确写入《规程》,以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三是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开后,对资源税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此,《规程》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通过申报审核、部门协作等途径防范和化解资源税风险的要求,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
《规程》分为26条,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对纳税人开采原矿并自用于加工(或冶炼)非应税产品的,其自用原矿或精矿的计税价格难以确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规程》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这种方法在一些地区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认为有必要纳入《规程》中。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二)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原矿和精矿,计税依据调整为精矿或原矿等产品的销售收入。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收入与运杂费、自采矿与外购矿是分别核算的,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结算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纳税人销售收入包含运杂费,有的纳税人将外购矿与自采矿进行混合后销售。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
《规程》第七条明确计征资源税时扣减运杂费用的条件。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第九条明确了对自采矿与外购矿进行混售、混洗(加工)的计税方法。《规程》第十条列明扣减的凭据包括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三)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
从2010年6月到2016年7月,原油、煤炭、稀土、铁矿等应税产品先后实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由于每次改革针对的矿产资源品目情况不同,设计的减免政策及落实方式也不尽相同,为方便纳税人查阅和基层执行,《规程》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四)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链条已在矿业采选和流通环节全面建立,为利用增值税发票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山西、重庆、山东一些市县利用增值税发票控管资源税零散税源的试点经验看,资源税可以做到在开采地源泉控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资源税比例不断提高。为此,《规程》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五)完善了部门协作和风险防控措施
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拥有大量的涉税信息,例如采矿权出让转让信息、矿产品产销量和矿价信息等,这些第三方信息有利于资源税源头控管和风险防控,因此《规程》强调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7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78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8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5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41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1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7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0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78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5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4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8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2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521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6990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6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69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47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25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