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邢千 时间:2018年8月24日
笔者在提供涉税服务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家新成立不久的娱乐性企业,给客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为“招待费”,且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实务中,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却忽略准确选择税收编码的情形并不少见,容易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及其解读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举例来说,纳税人销售黄金项链,选择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为“金银珠宝首饰”,发票票面上会打印“*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字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笔者建议娱乐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商品编码应选择“娱乐服务”,服务名称栏应填列歌厅服务、舞厅服务等,不得直接填写“招待费”等模糊名称。
那么,已经按“招待费”开具了发票的企业要怎么办?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有所不同,建议企业主动改正,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争取适用首违不罚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大公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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