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记者:覃韦英曌 发布日期:2019-1-4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指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此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9年,我国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新年伊始,一系列以减税降负为重点的税收政策开始实施,千万纳税人将从中受益。
减税礼包,让个人税收负担更轻松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个税纳税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名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核心内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专家点评:
中汇税务集团主管合伙人赵国庆表示,在大家都在关注个税改革的减税效应时,我们可能要看得更远一些。这次个税改革可能影响我国未来税收征管体制乃至未来税改的方向,每个人都牵涉其中,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未来的税收规划都要清醒认识这个大趋势。
文件名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核心内容:纳税人发生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专家点评: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李记有表示,纳税人要办理专项扣除,关键是要对照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符合几项。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者租房等。建议自然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加强政策梳理和学习,准确适用专项附加扣除,充分享受个税改革带来的红利。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核心内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非居民个人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专家点评: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表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对于工薪阶层而言,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与年度应纳税款相等,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这有利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适应税制转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推进新个税法的实施。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核心内容:明确了纳税人享受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事项。
专家点评: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表示,60号公告从实操层面明确和充实了相关细节。建议纳税人关注自己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等实操细节。扣缴义务人则应关注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等事项。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核心内容: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时,应当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核心内容:明确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取得境外所得、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和薪金所得等六种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的适用对象、申报时间、申报地点、需要填写的申报表等内容,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表证单书等内容。
专家点评: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提示纳税人,随着税制及征管方式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发生了变动。对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来说,对不同类型的所得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及预扣缴工作。需要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自然人纳税人,也应按照各类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件名称:《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核心内容: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衔接问题。
专家点评:
北京欣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文进建议企业,对现有公司薪酬福利政策进行复核,以明确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文进说,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的优惠政策有不同的适用时间,企业在制定和调整未来薪酬福利结构时,要提前进行规划。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核心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除个人所得税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
专家点评:
江苏大千税务师事务所税务顾问邢千说,除需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外,纳税人可凭各种电子缴税回单证明其已经缴纳税款,这是对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的进一步落实,有益于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核心内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及以后缴税或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专家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段文涛介绍说,纳税人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时,仍可开具《纳税记录》。这保证了纳税人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其纳税记录,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段文涛提醒,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纳税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纳税记录》的事宜,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持续降负,让企业辟路创新更有劲
2019年1月1日起,国家在以往减税降负措施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在2019减税路径图上,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将共同发力,更多企业会轻装上阵,辟路创新将更有劲。
文件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
核心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专家点评: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表示,这一政策沿袭了以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政策的适用期限和其他要求。施志群建议相关企业,注意转制的时间安排,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已经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制,且正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房产税的企业,仍然给予了较为优惠的过渡期,企业可以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五年的免税期限。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核心内容: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专家点评: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张双利表示,这一政策不仅延续了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享受优惠的范围也有所扩展,从科技企业孵化器扩展至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张双利建议,适用政策的企业首先要注意自身的资质——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的文件,取得国家级、省级认证或进行国家备案。
文件名称:《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8〕42号)
核心内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规定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规定范围内的商品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专家点评: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刘剑认为,在财关税〔2018〕42号的三个附件中,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附件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可理解为正面清单,附件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可理解为负面清单。
刘剑提示说,附件1和附件2对部分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执行年限作了规定,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相应年度的12月31日。此外,附件3负面清单有半年的过渡期,相关设备的进口税收自2019年7月1日开始照章征收。
有的放矢,让纳税信用体系更高效
在国家减税降负的同时,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将在2019年持续深入推进。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等监管政策的实施,纳税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越来越完善,这对纳税人加强信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文件名称:《电子商务法》
核心内容: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文件名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核心内容: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在内的实际交易价格。同时,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纳税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及相关法律责任。
专家点评:
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表示,近年来,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对税收信用形成“双刃剑”效应。一方面互联网的监管及大数据技术的高度发展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更加透明,逐渐形成税收诚信的震慑效应。另一方面,在线交易平台的不规范管理使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数据申报与上传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真实性,进而导致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制度体系,有助于堵住在线交易的税收监管漏洞,是纳税信用建设的重要一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时刻警惕,纳税信用是第二张“身份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孔令文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首先要规范自身税收管理环节,杜绝不合规税收管理行为,并从管理成本、行政应对环节等方面提高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是要关注日常发票管理及月度、季度、年度纳税申报管理等重点环节。
孔令文还建议,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关注进出口税务风险,如进口业务中增值税、消费税的如实准确申报及境内扣除,出口业务中出口退税率的准确适用,跨境提供服务准确备案以享受免税或零税率等。同时,近年来,国家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要群体——中小企业出台了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小型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此应高度关注。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核心内容: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案件标准、信息公布和惩戒措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专家点评: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李记有表示,随着税收征管环境的不断变化,纳税信用将逐渐成为全体纳税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环境已经逐渐形成,无论是企业还是自然人,都要关注纳税信用,提升税法遵从度。对被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李记有建议其主动纠正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修复受损信用。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核心内容: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服务,将按照《个人信用指标》计分,形成个人信用积分。
专家点评:
大连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长曲军表示,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来说,其代理的业务和从事的工作对税收遵从、信用管理的要求更高。从小处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信用关乎单一纳税人合法合规纳税,从大处讲,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税法遵从程度。涉税专业服务从业人员只有规范执业,才能提高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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