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 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1—20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通知》,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确保广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征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本次共修订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6张表单及填表说明。
一是落实政策要求,补充数据项目。考虑政策落地、便捷识别和计算税款的需要,在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4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3个项目。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税)涉及的2张纳税申报表主表上设置“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5个项目。
二是优化表单设计,减轻填报负担。本着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原则,科学设计填报项目。上述项目中,“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项目为纳税人自主勾选项目。“减征比例”和“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2个项目为系统后台配置和自动生成数据,不需要纳税人填报。房土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2个项目为纳税人类别发生变化时需填报项目,不发生变化,则无须填报。
同时,在6张表单的填表说明中对补充数据项目进行了说明,对关联数据项目“本期应补(退)税额”说明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
为避免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具体时间产生理解歧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明确了有关规定。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三)关于减征优惠办理方式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四)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
《通知》规定,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三、申报服务
税务机关将根据本次申报表修订情况,进一步升级和优化税收征管系统,通过信息推送、自动计算、自动成表等功能,提高政策落实的精准性、便利性,减轻纳税人的填报负担。
四、施行时间
《公告》是与《通知》相配套的征管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时点不同,《公告》明确,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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