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根据梧桐课堂,老三学会计整理 发布日期:2019—03—06
一年一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忙碌进行中,对于财务人员而言,会计制度时时变,税收政策常更新。为此,本文梳理了2018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重要变化环节及执行时应注意的重要事项,希望能对财务人员有所助益。
环节一:限额扣除事项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点注意事项:(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案例:A公司为非高新技术的工业生产企业,2017年发生合理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万元,假设2018年A公司发生合理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万元。那么,A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分别扣除多少呢?
2017年按照2.5%扣除:A公司2017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2.5%=2.5(万元);
A公司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超过限额部分5-2.5=2.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8年按照8%扣除:A公司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00×8%=8(万元);
A公司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未超限额;上年结转2.5万元,企业本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2.5万元=7.5(万元),7.5万元未超限额,可合计扣除7.5万元,应纳税额调减2.5万元。
两年申报表填报如下: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8年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填报扣除(下图红框部分):
按照上文举的例子,我们来看看A公司2017年和2018年怎么申报?2017年(单位:万元)
第4行等于第5行和第6行金额之和,第6行仅适用于特殊企业,因此我们只介绍第5行应该怎么填(下同)。
按照上文的例子,A公司计入损益的职工教育经费为5,因此第1列“账载金额”填5;A公司2017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因此第2列“实际发生额”填5;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填写2.5%;本例中2017年A公司没有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0。
因为A公司201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大于扣除限额,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扣除限额2.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第1列-第5列的差额2.5,即纳税调增2.5;本例中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2.5,第7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写2.5。
2018年(单位:万元):
按照上例,A公司2018年计入损益的职工教育经费5,因此第1列填写5;A公司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5,第2列填写5;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因为企业2018年可以享受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填写8%;A公司2017年职工教育经费结转了2.5,在第4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这里填写2.5;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金额:当年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2.5=7.5<扣除限额8,因此本栏填7.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第1列与第5列的差额-2.5,没有金额往以后年度结转,第7列为0。
特别提示:若企业会计核算上采用计提方式核算职工教育经费的,则需要对预提部分和实际发生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6点注意事项:(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元提高到500万元;(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4)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6)执行一次性扣除政策,时点很重要。
例如:某咨询公司在2018年10月(当月)购进单位价值18万元的汽车一台并投入使用,在11月(次月)计提折旧时,考虑到2018年利润较少甚至可能亏损,而2019年可能实现的利润会很大,于是就准备先在11月和12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待到2019年1月再对该项固定资产采用一次性计入2019年度(当期)成本费用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
能否这样操作呢?答案是否定的。该公司新购入的这台汽车,如拟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方式,就只能在投入使用月份(10月)的次月(11月)所属年度(2018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购进的次月折旧时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点注意事项:(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点注意事项:(1)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从文件看似扩大到全部,但是还是要排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行业。
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事项: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加了结转扣除的规定,但是仅限连续计算3年,3年中因企业亏损或免税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再结转。
案例:某企业2017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5万元,2018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万元,2018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2018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5+8=13(万元),大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即12万元,剩余1万元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环节二:税前扣除凭证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前扣除凭证做了明确要求。实务工作中常见常用的扣除凭证分24类。具体详见《中国税务报》(2018年6月15日B3版)的详细报道。
5点注意事项:(1)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延长至汇算清缴结束时;(2)企业在次年5月31日取得凭据即可税前扣除;(3)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补救办法,即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的,但取得的发票不合规,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补开、换开的,均可税前扣除;(4)对方成为非正常户无法补开发票的补救办法的,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税前扣除;(5)汇算清缴期结束时仍未取得扣税凭证的应作纳税调整,待取得发票后追补到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但不能超过5年。若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未取得或取得不合规凭证已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方可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且以后取得凭证也不能再追补扣除。
环节三:税收优惠额度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注意事项:优惠扩大从2018年1月1日起,且季度预缴即可享受,上半年未享受到的,以后季度或汇算清缴时累计计算,多缴税的可以退税或抵税。
环节四:优惠事项改为备案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对于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公告里面所附的《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点注意事项:(1)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都属于备案制,不再有审批制;(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环节五:资产损失资料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资产损失以报代备,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但仍然要对相应的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以备稽查。企业要对其真实性负责。
环节六:亏损弥补期延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点注意事项:(1)可以延长弥补期的只有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发生的亏损均可以按10年弥补;(3)因具备资格可以按10年弥补后,未到10年企业不再具备资格的,未弥补完的亏损依然能继续按10年弥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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