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发布日期:2019—04-0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抵扣。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本文根据最新政策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梳理。
一、政策沿革
我国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201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以安徽为例,到目前为止,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详见下表: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 |||
核定扣除范围 | 核定扣除 方法 | 执行时间 | 文件号 |
植物油、酒精、酒(白酒、啤酒除外) | 成本法 | 2012.7.1 |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
灭菌乳和巴氏乳品 | 投入产出法 | ||
白酒、啤酒 | 成本法 | 2012.7.1-2018.4.30 | |
投入产出法 | 2018.5.1-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 |
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 | 成本法 | 2012.7.1-2017.3.31 |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
投入产出法 | 2017.4.1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 | |
下关相关权限到省一级 | 2013.9.1 | 财税〔2013〕57号 | |
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 | 投入产出法 | 2014.2.1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1号 |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 | 投入产出法 | 2015.1.1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3号 |
蚕丝绸、宣纸 | 投入产出法 | 2015.9.1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第3号 |
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 | 投入产出法 | 2016.10.1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
年糕 | 投入产出法 | 2017.4.1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2号 |
羽绒制品、豆制品 | 投入产出法 | 2018.5.1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
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 |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方法 |
二、核定方法
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提示】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19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19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1.13=13.81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如购进消耗燃料用的木材用于生产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最终货物税率为9%,扣除率为9%;如外购生产酱卤猪肉所需的大料、花椒,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19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0.23*260/(1-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三、会计核算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假设2019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案例五:某纺织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2019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皮棉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棉纱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皮棉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000
贷:应付账款 824000
2、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39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330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97.25
皮棉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000÷200=4120元/吨。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为=90/(1-5%)×4120/(1+9%)×9%=32227.91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1-5%)/(1+9%)×4120=35808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227.91
贷:原材料 3903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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