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魏春田 发布日期:2019-11-17
今年初,为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出台了39号公告。其中有一项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税,按此公告从10月份就应该开始此项工作。在开始此项工作的时,就涉及到附加税费的退还问题。也就是说增值税退了,那么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各项附加是否要退?
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从字面上看不好理解,其实也很简单,也就是说,退增值税的时候,不退还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但在10月及后续所属期申报税款时,可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退还的增值税的余额,作为计算缴纳城建及教育附加的依据 。
比如甲企业10月留底退税10万元,本月不退各项附加,在11月及后续的申报期允许在扣除10万元增值税后,计算各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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