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藏财税〔2021〕19号
各地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按照《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9〕475号)规定,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为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属于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项目,不在划转范围内。因此,2021年7月1日我区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为土地闲置费。为确保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实现2021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紧密协作,相互配合,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划转工作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1)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加强部门沟通协作。为确保土地闲置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划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地征收职责划转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划转工作有效落地。
(二)平稳做好工作交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核实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方式、征收流程、标准和优惠减免等政策要点。将现行土地闲置费机构设置、历史征缴明细、欠费明细、信息化建设、窗口服务、征管工作经费等数据材料及相关政策和征收办法等文件,形成纸质材料和储存介质传递移交给同级税务部门,建立好工作交接台账。各级自然资源与税务部门要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逐项移交缴费人信息和应缴、减免、入库、欠费等费源信息,做好征缴基础数据资料的归集、清理、交接,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三)制发划转公告和征管办法。土地闲置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税务、自然资源等单位联合发布土地闲置费划转公告。自治区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联合修订我区原土地闲置费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发《西藏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自治区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能够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业务协同办理的,要将受理、审核、缴费等环节并入同一个流程;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能够与税务信息系统对接的,要通过外部数据交换系统、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数据实时交换,税务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办理申报征收业务;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加强部门协作,通过联合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确保实现缴费“一站办理、无缝衔接”,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部门间信息传递和征缴流程,精简申报资料,压缩办理时限,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自治区税务局负责税务征管系统升级改造、参数配置和联调测试,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拓展增加非税收入网上申报功能,根据本地个性化业务需求完成地方特色软件的开发、部署、优化。
(五)深入开展宣传辅导。自治区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业务对接和职责划转情况,联合开展针对税务部门的政策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法规、征管、纳服、宣传、社保非税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对征管一线、办税大厅等税务干部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业务培训。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联合全面开展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现场讲解、视频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多种形式做好缴费辅导和服务工作,不断加大解读力度,确保广大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能操作。
(六)严密防控舆情风险。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高度关注舆情风险,并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在工作对接中细之又细、稳妥慎重,避免产生负面影响。要通过各部门服务大厅、网站及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回应社会关切,对缴费人咨询较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响应,统一问题解答口径,正确引导舆论,为划转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明确有关职责分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深入开展费源摸底调查,做到底数清楚准确;要做好数据清理汇总,提升数据质量;要开展档案资料整理,做到规范齐全;要做好欠费统计分析,积极开展欠费清理。税务部门负责划转后的征收工作,依据土地闲置费管理办法开展缴费人认定、申报征收和会统核算;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及时传递给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划转前的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根据财政部要求,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缴入库。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互联互通系统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有关行政审批许可和费源信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是非税收入划转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切实解决划转过程中的困难及问题,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实时召开土地闲置费划转工作联席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划转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主动对接,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通过联合安排部署、联合宣传培训、联合实施推进等方式,提高工作实效。
(三)对标对表,抓好落实。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抓好贯彻落实,紧扣时间节点、关键环节和具体任务,做好本地征收职责划转统筹部署工作,实而又实、细而又细推进各项划转工作,确保划转有效落地。
(四)加强宣传,引导舆情。充分结合本部门职能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认真听取缴费人诉求,做好政策解读和解疑释惑工作,注重利用媒体资源,开展多形式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2.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8日
附件: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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