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01-21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等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工作实际,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公布)(以下简称“《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工作目标和立法依据
为了将《意见》有关要求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落到实处,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规程》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修正)、《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明确审理委员会领导、调整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审理委员会领导,并根据组织机构改革情况调整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将《规程》第三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分管政策法规处的副局长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一税务分局)、稽查局。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
(三)调整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权限
按照督查、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调整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权限。将《规程》第四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收、审核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对需补充调查的或意见不一致的进行协调;
(四)对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会议审理;
(五)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制作会议纪要;
(六)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案卷归档等工作;
(八)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调整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范围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整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范围。将《规程》第五条修改为“下列案件,由稽查局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提请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稽查局提请审理时,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中说明,案件是否存在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案件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扩大听证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事由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扩大听证申请人和听证申请事项的范围。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六)调整审理文书
《规程》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为税务机关内部审理程序使用,根据工作需要可能对其进行调整。为避免因仅调整文书范本而修改《规程》,删除《规程》附件文书范本,另行发布。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政策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7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8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08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5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47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18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7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0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80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6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4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08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7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2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9465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6991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6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69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47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27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