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巩固提升医保待遇水平,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通知》要求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达到960元,其中,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补助力度,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相应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继续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有哪些工作要求?
《通知》提出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主要从三个方面对2022年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提出工作要求。一是稳定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功能,合力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三是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做好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三、在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为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继续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二是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三是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四是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
四、如何增强医保制度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通知》提出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包括四个方面要求。一是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规范决策权限,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二是推动实现全国用药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统一省内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三是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以分类序贯推进。四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将各省落实待遇清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五、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二是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三是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探索推进门诊和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六、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提出四项要求,一是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二是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三是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四是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如何加强基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通知》强调,2022年要继续强化基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一是加快建设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二是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完善基金监管联动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工作格局。四是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
八、医保公共管理服务如何持续优化?
《通知》对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五方面要求,一是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二是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和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三是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四是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五是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推进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如何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通知》要求,要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和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
此外,《通知》还从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上一篇: 医保发〔2022〕20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7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8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0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5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47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18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7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0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80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4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05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7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2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9148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6991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6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69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47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27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