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现就我省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有关政策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底。
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的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其中,《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调整为《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附件2)。相关待遇处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缓缴指引见附件3),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申请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其中有关条件如下: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以上市。
2.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处于亏损状态(亏损状态具体为2021年度或申请缓缴前一季度出现亏损)。
3.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我省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各地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要及时补足差额。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以下简称粤人社规〔2022〕9号文)一致。
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办法和期限与粤人社规〔2022〕9号文一致。
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各地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人数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计算,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一次性扩岗补助申领指引见附件4)
四、简化企业申报流程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限内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采取后台数据比对的方式直接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至其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机关提供的、与其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账户。
五、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原则上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款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健全审核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监测,做好资金保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困难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3.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指引
4.一次性扩岗补助申领指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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