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管理,结合征管实际及疫情对纳税人的影响,更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税困难减免税的条件
结合我省实际和当前疫情影响,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了六种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较之前的规定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结合当前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实际存在的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使用土地的情况,增加“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遭受损失,当期利润表(月报)‘营业利润’为负数的”、“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且纳税人无过错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和“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行业或企业”等三种困难减免情形。
二是明确了出租房产、土地可以申请困难减免的两种特殊情形:
1.按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纳税人免除承租人房产、土地租金的,纳税人可申请免缴其免租期间的税款;纳税人减免部分租金的,其减免税款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确定。
2.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含)以上的企业有出租房产、土地租金收入,但出租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且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三是重新明确了“发生严重亏损”的标准。为与其他税种管理相衔接,便利困难减免管理,同时放宽困难减免条件以惠及更多纳税人,明确“发生严重亏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
(二)明确了三种不予困难减免的情形
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三种不予困难减免的情形。
(三)明确了困难减免申请有关事项
公告第二条对困难减免的申请时限、申请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困难减免申请时限。困难减免按年办理,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7月31日前申请困难减免上一年度应纳税款;终止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理注销前申请困难减免。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困难减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含赣江新区)税务局报备。
二是对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具体明确。增加了“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减免房产、土地租金的,提供减免租金协议、租金收取凭证等材料”和“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文件”等材料。
(四)明确了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公告第三条规定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同时,明确了税务机关受理、核准困难减免的流程、时限。对纳税人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申请困难减免的,可以按照“网上申请、先申即享、后续核查”的简易流程办理。
(五)明确了困难减免监管要求
公告第四条对加强困难减免后续动态管理等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及相关事项
本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的困难减免事项,申请办理条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申请办理程序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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