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一)范围对象。
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
1.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
2.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符合本通知实施范围的参保单位,可从申报之月起自愿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对困难企业,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对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
对已实际缴纳申报缓缴之月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三)认定标准。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2022年1月至申报缓缴之月累计亏损。
2.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对在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已经划型的企业,原则上可继续沿用。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的,可根据企业承诺办理。
(四)办理程序。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可从2022年6月13日起,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陆,并填写《重庆市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也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在市社保局社保服务中心参加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统一由其工伤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2.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集中会审,签署意见。
3.各区县(自治县)联合工作组会审通过后,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4.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将会审通过的参保单位名单按月汇总,填报《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备案表》(附件2),分别报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备案。
(五)其他。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从2022年7月起,参保单位从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之月开始享受,其认定标准、确认渠道、办理程序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一)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大型企业按规定及时补发。对2021年新增注册或参保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经办过程中继续实施“免申即享”,对2020年(含)以前的参保企业规模类型划分原则上沿用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已经划定的类型。实行告知承诺制划型的,在事后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以此次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规模类型为准进行比对,对发现有误的应及时追缴或补发稳岗返还资金。
(二)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要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会审机制,要严格规范实施程序,既要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又要切实防范风险。
(二)各级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数据共享比对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核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各级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共同做好政策解读,要讲清政策和经办程序;要多渠道宣传,加强舆情引导,提升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使参保单位及时了解政策内容,方便快捷享受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附件:1.重庆市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
2.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备案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附件.zip
• 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晋人社厅发〔2022〕47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 浙人社发〔2022〕4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2〕1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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