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实施期限,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实施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
一是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具体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二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限】
一是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至2023年3月。
二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
【缓缴条件】
2022年1月至申报缓缴之月累计亏损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
同时,对于22个行业(5个特困行业和新增扩围的17个行业)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划型。
对在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已经划型的企业,原则上可继续沿用。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的,可根据企业承诺办理。
【办理程序】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可从2022年6月13日起,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陆办理,也可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缴费款】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缓缴期间职工权益不受影响】本次缓缴的是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注意事项】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确认或申请条件和程序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已享受缓缴的参保单位自动延期,无需重新确认或申请;从2022年7月起,不再允许参保单位往前确认或选择缓缴起始月份,从完成确认或提出申请之月开始享受。
二、扩岗补助
【享受对象】在2022年1-12月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是招用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企业为招用的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缴纳3个月及以上的失业保险费。
【享受标准】对招用企业,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该项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也不重复享受)。
【办理程序】
企业可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线上申报渠道另行通知。
【注意事项】
一次性扩岗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企业可在2022年6月-12月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在2022年1-5月期间招用202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若符合政策条件,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
同时,《通知》提出,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市人力社保局将通过大数据比对,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将市场主体确认的资金返还至其指定银行账户。
• 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晋人社厅发〔2022〕47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 浙人社发〔2022〕4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22〕15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
上一篇: 渝人社发〔2022〕22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67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46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435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3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35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6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5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37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67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46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435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3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35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6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56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15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6855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4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60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27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6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5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8217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15668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