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将2016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予以延期。为将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为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作出了完善和明确。
二、优惠条件
《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吸纳就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一)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享受优惠。
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与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吸纳就业的企业按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的人次,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该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间自主做出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例如,企业如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就安置甲残疾人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在甲残疾人同时持有《就业创业证》且符合其他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就该名残疾人再行按照本优惠政策享受税收扣减的优惠。但是,符合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非扶持就业的专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属于重复享受。
三、优惠方式
《公告》确立了“凭证享受、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管理方式。即纳税人领取《就业创业证》或者吸纳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人员就业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实际申报缴纳税款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即可实际享受优惠政策。“凭证享受”可以方便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申报管理”可以便利纳税人办理和享受税收优惠,在加强事中管理的同时优化了纳税服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公告》简化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方式,即不再要求纳税人在享受政策的当月专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而是改为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享受优惠时进行备案,以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
四、主要变化
与原有政策相比,《公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简化了办理材料
一是原政策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在办理税收减免备案时除需要提交列明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交“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纳税人在税收减免备案时只需要提交《就业创业证》。
二是原政策规定企业在办理《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时除需要提交列明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公告》明确了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明确了计算口径
政策文件规定纳税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处于第一位扣减顺序的增值税,其计算方法是以扣减限额后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还是以扣减限额前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并不明确。《公告》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落实放管服要求
原政策要求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不再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在纳税申报首次享受优惠时提交备案材料即可。纳税人可以按照适用的申报期限要求自主选择在一个或多个申报期享受优惠政策,也可以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享受优惠政策。
(四)注重政府内部数据共享
企业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时,原政策规定需要提交为持有《创业就业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公告》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1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2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5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9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65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3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2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4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15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8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6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29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5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9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30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3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33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7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2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4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43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