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课税制度。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国税(中央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酒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交通税、教育税、农村开发特别税、综合不动产税等。省税包括财产取得税、注册税、闲暇税、许可证税、公用设施税、地区开发税、地方教育税等。市、县税包括居民税、财产税、机动车税、农业所得税、屠宰税、烟草消费税、汽车燃料税等。
(一)主要税种
1.公司所得税
⑴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两类: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本国公司即居民公司,指其总部或者主要机构设立在韩国的公司,2006年1月1日起,还包括有效管理地在韩国的公司,它们应当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其余则为外国公司,它们仅就其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纳税。
⑵征税对象、税率
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纳税年度公司实现的所有所得和公司清算实现的清算所得。公司转让资本性资产实现的资本利得,不区分持有期限的长短,统一按普通所得征税。
公司所得税实行两档累进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税率如表1。
表1 2006年度公司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亿韩元的部分 | 13 |
2 | 超过1亿韩元的部分 | 25 |
外国公司,如果在韩国设有常设机构,则只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来源于韩国的所得,按照普通公司所得税率纳税;如果在韩国没有常设机构,则对外国企业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征收预提税。外国公司的清算所得不征公司所得税。
预提税税率如表2:
表2 韩国预提税税率表
所得类型 | 预提税税率 |
经营所得和船、飞机的租赁所得 | 2% |
个人劳务所得 | 20% |
证券股票利得 | 售价的10%① |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 25%② |
注:①如果证券或者股票的购置成本能够确认,则预提税税率可以按照售价的10%或出让差价的25%两者中的较少者计税;对于转让的股票占被投资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比例不足25%的,其实现的利得不征预提税。
②与韩国签有税收协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其应纳公司所得税额的10%缴纳性质属于地方所得税的地方居民税(见居民税)。
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除了正常的费用支出一般可以税前扣除以外,税收方面作了一些特殊扣除规定:
①准备金扣除。下列准备金可以在规定限额内扣除:
——退休准备金,在支付给雇用1年以上职工工资的10%以内,且准备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应当支付给所有职工(假定他们在年底退休)退休金的40%;
——坏账准备金,按应收账款总额的1%(金融机构为2%)或者当年坏账损失占上一年应收账款的比例两者中的较大者;
——保险企业法规定提取的负债准备金和应急准备金,不超过总统令中所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支付给保险人的利息准备金,不超过金融监管委员会和经济财政部所规定的限额等。
②捐赠扣除。下列捐赠支出可以扣除,但是扣除额总计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5%,超过部分可以往后结转3年:
——向公益单位、社会福利组织和宗教组织的捐赠;
——为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发展体育技能的捐赠和设立奖学金;
——向总统令规定的公共团体的捐赠。
此外,无偿向政府机构捐赠的货物和现金,为国防和战争救济的缴款,为灾害救济捐赠货物和现金,给私立学校用作设施建设、教育、设立奖赏金和研究的捐款以及给设在免税经济区的外国教育机构用作设施建设的捐款,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50%(2006年至2008年3年内为75%)内扣除,但是超过部分只能结转1年。
③业务支出扣除。在不超过下列两项数额合计的范围内可以扣除:
——纳税期月数乘1200万韩元(中小企业为1800万韩元)再除以12;
——根据经营年度毛收入和表3所列比例计算的扣除额:
表3 按毛收入计算的扣除比例
毛收入 | 扣除比例 | 扣除额 |
不超过100亿韩元 | 0.2% | 毛收入×0.2% |
超过100亿但不超过500亿韩元部分 | 0.1% | 2000万韩元+(毛收入-100亿韩元) ×0.1% |
超过500亿韩元部分 | 0.03% | 6000万韩元+(毛收入-500亿韩元) ×0.03% |
⑷税收抵免
①国外税收抵免。本国公司在国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可以抵免,但是不能超过国外来源所得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往后结转5年;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国外已纳税额,如果韩国与该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允许,则母公司可以从其股息所得税额中抵免。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是指自宣布股息分配之日起被本国公司连续6个月以上控股20%或者更多比例者;本国公司的国外来源所得,如果在国外享受免税规定,则在税收协定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饶让抵免。
②灾害损失抵免。本国公司因自然灾害造成财产30%以上损失的,则被认为存在纳税困难,可以按其损失财产占总财产的比例抵免其公司所得税,但抵免额不能超过财产损失额。
2.个人所得税
⑴纳税人
在韩国有住所或在韩国居住1年以上的个人为韩国居民,应就其来源于全世界的所得征税;非居民则只就其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征税。
⑵征税对象、税率
居民和非居民的应税所得分综合所得、退职金所得、木材所得和资本利得。综合所得包括不动产租赁所得、经营所得、工薪所得、临时财产所得、养老金所得和其他所得(如得奖所得、博彩所得等),实行综合累进征收;退职金所得、木材所得和资本利得则实行单独税率分项征收。综合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如表4:
表4 韩国个人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部分 | 8 |
2 | 超过1000万韩元至4000万韩元的部分 | 17 |
3 | 超过4000万韩元至8000万韩元的部分 | 26 |
4 | 超过8000万韩元的部分 | 35 |
需要说明的是,利息和股息所得,在1997年以前并入综合所得征收,此后则规定,利息和股息年所得在4000韩元内,按单独税率征收预得税,利息和股息所得的预提税率原为15%,现已降为14%[1][1];对超过4000韩元的部分,则按下列两种方法计算,取其大者:一是利息和股息所得的4000韩元部分按预提税率计征,超过部分纳入综合所得征税;二是全部利息和股息所得按预提税率计征,超过4000韩元的部分不再计入综合所得征税。
比较这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不仅包括利息和股息所得的应纳税额,还包括不含利息和股息所得之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因为,超过4000韩元部分的利息和股息所得是否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可能会直接影响适用综合所得的税率级次,从而不仅影响利息和股息所得的税负,还影响不含利息和股息所得之综合所得的税负。
退职金所得和木材所得(出售木材实现的所得)适用税率同上述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只是,退职金所得在计税时,是根据退职金所得除以雇员的就业年限的数额来确定适用税率,并以此计算的结果再乘以就业年限作为最终应纳税额。这样处理的目的是雇员在退职时一次性取得的退职金根据其就业年限平均化,以降低其适用的累进税率档次。
资本利得则按表5税率分项征收:
表5资本利得税率表
资本利得项目 | 税率 | |
①不动产及相关权益转让 | 持有期限满2年 | 同普通所得适用的税率 |
持有期限满1年但不足2年的 | 40% | |
持有期限不足1年的 | 50% | |
拥有3处或3年以上达到规定标准的房产的 | 60% | |
非经营和非居住用的土地(2007年起) | 60% | |
②未注册资产转让 | 70% | |
③公司股票转让 | 大公司的大股东持有不足1年的股票转让 | 30% |
中小型公司股票的转让 | 10% | |
其他股票的转让 | 20% |
此外,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还应当按照其所得税额的10%附征属地方所得税性质的地方居民税(见居民税)。
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除按正常扣除支出费用计算所得外,一些特殊扣除如下:
①分项扣除。工薪所得扣除:可以按照表6的累退扣除率计算工薪所得:
表6工薪所得扣除率表
工薪所得 | 扣除率 |
不超过500万韩元的部分 | 100% |
超过 500万韩元至1500万韩元的部分 | 50% |
超过1500万韩元至3000万韩元的部分 | 15% |
超过3000万韩元至4500万韩元的部分 | 10% |
超过4500万韩元的部分 | 5% |
养老金所得的扣除:扣除标准如表7,但扣除额最多不超过900万韩元。
表7养老金所得扣除表
养老金所得 | 扣除率 |
不超过350万韩元的部分 | 100% |
超过350万韩元至700万韩元的部分 | 40% |
超过700万韩元至1400万韩元的部分 | 20% |
超过1400万韩元的部分 | 10% |
退职金所得扣除:先统一扣除45%以后,再根据就业年限不同确定进一步的扣除额,按就业年限计算的扣除标准如表8:
表8 退职金所得扣除标准表
就业年限(N) | 扣除额(万韩元) |
不超过5年的 | 30×N |
超过5年至10年的 | 150 + 50×(N - 5) |
超过10年至20年的 | 400 + 80×(N - 10) |
超过20年的 | 1200 + 120×(N - 20) |
②综合扣除。综合所得主要有以下四项减免扣除:
一是基本扣除,居民可以按照家庭人数每人每年扣除100万韩元。
二是附加扣除,对年龄不低于65岁老人以及需抚养未年满6岁者,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每人每年100万韩元追加扣除(年满70岁以上者追加扣除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万韩元);赡养的残疾人每人每年追加扣除额为200万韩元;有配偶或者有赡养负担的女户主家庭,可以追加扣除50万韩元。
三是小家庭扣除,即工薪家族享受基本扣除的成员只有1 人和2人的小家庭,可以分别加扣100万韩元和50万韩元。
四是特别扣除,对工薪所得者给予有限额的保险费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多项特殊扣除。
不过,如果纳税人没有申请上述扣除或者其综合所得中没有工薪所得的,可以选择年标准扣除,即每年扣除60万韩元(工薪纳税人为100万韩元)。
⑷税收抵免
①股息抵免。居民收到国内公司分配的股息所得若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股息所承担的公司所得税允许抵免。
②国外税收抵免。对居民境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税款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免,但是抵免额以该项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不足抵免部分可以往后结转5年。
③工薪所得的特别抵免。对于工薪阶层,可以根据其应纳所得税额的大小按照表9所列抵免率享受特别抵免(但是抵免额最多不能超过50万韩元):
表9 工薪所得抵免率表
应纳综合所得税税额 | 抵免率 |
不超过50万韩元的部分 | 55% |
超过50万韩元的部分 | 30% |
④灾害损失抵免:同公司所得税的规定。
3. 增值税
对销售、进口及提供货物和劳务征收,其进项税额可以扣除,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为10%,在价外征收。货物出口和对外提供劳务适用零税率。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但是,其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①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劳务,主要包括:未加工食品(如用作食品的农产品、畜产品、海产品和林产品)和根据总统令规定的不用作食品的农产品、畜产品、海产品和林产品;自来水;煤球和无烟煤;客运服务,但是空运、公交快递、公交包租、出租车、特种汽车和特种船舶除外。
②社会福利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服务和总统令规定的教育服务。
③与文化有关的货物与劳务,包括:书、报纸、杂志、公报、通信和广播(不包括广告);艺术作品、非盈利性文化艺术活动和非职业体育运动;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艺术馆和植物园的门票。
④其他货物和劳务,如邮票(不包括集邮品)、印花税票、证书、彩票、公共电话卡;学术、技术研究服务;宗教、慈善、科学机构和其他公益团体提供的货物和劳务;政府部门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免费向政府、公益团体提供的货物或劳务;住宅和不超过住宅面积5至10倍的附属土地的出租;金融保险服务,等等。
对于免税项目,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以限得进项抵扣资格。
4.其他主要税种
⑴特别消费税
对6类应税货物和2类应税场所征收。纳税人为生产、进口以下6类应税商品者,销售第三类货物者以及应税场所经营者。
6类应税货物及其适用的税率为:
第一类货物,包括:老虎机、弹球游戏机及类似的娱乐性设备;猎枪和来复枪,适用20%税率。
第二类货物包括:鹿角、王浆;香水,适用7%税率。
第三类货物,包括:首饰(不包括工业用钻石和未经加工的原矿石),珍珠、玳瑁壳、珊瑚、琥珀、象牙及其产品;贵重金属产品,对价值超过200万韩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
第四类货物,包括:高档照相机及其附件、高档手表、高档皮毛及其制品(不包括兔皮和未经加工的皮毛)、高档地毯和家具,对价值超过200万韩元(高档家具为500万韩元/件或800万韩元/套)的部分,适用20%税率。
第五类货物,包括:汽车(不包括发动机排气量为800毫升及800毫升以下的汽车),适用税率因排气量而不同:排气量超过2000毫升的汽车和越野小汽车,税率为10%;排气量2000毫升以下的,为5%。
第六类货物,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汽油,每升630韩元;柴油,每升365韩元;煤油,每升178韩元*;丙烷气,每升40韩元;丁烷气,每升360韩元*;天然气(包括液态),每升60韩元;重油,每升15韩元。从2006年1月1日起煤油和丁烷气分别按134和306韩元/升的标准征税。
2类应税场所及适用税率为:
第一类场所,实行定额征收:赛马场,每人500韩元;老虎机经营场所,每人10000韩元;高尔夫球场,每人12000韩元;赌场,每人3500韩元(外国人每人2000韩元,专对外国人开放的赌场税额为零);自行车赛场,每人200韩元。
第二类场所,如娱乐性酒吧、客栈等,税率为10%。
消费税税基,除了实行定额征收的以外,为提供的货物或者劳务的价值(生产应税货物的,为出厂价;进口应税货物的,为报关价;销售应税货物的,为销售价),而且实行价外征收,即增值税、教育税和消费税本身都不纳入消费税税基。
⑵遗产和赠与税
对继承财产者(包括个人或公司)征收遗产税,对受赠财产者(包括个人或公司)征收赠与税。韩国居民就其继承或者受赠的境内外所有财产纳税,非居民仅就继承或者受赠韩国境内的财产纳税。非营利公司继承或者受赠财产免征遗产和赠与税。
在计征遗产和赠与税时,有许多扣除规定。
遗产税和赠与税按照相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税率如表10:
表10 韩国遗产和赠与税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遗产额或者赠与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1亿韩元的部分 | 10 |
2 | 超过 1亿韩元至5亿韩元的部分 | 20 |
3 | 超过5亿韩元至10亿韩元的部分 | 30 |
4 | 超过10亿韩元至30亿韩元的部分 | 40 |
5 | 超过30亿韩元的部分 | 50 |
⑶其他中央税
①酒税。对酿酒厂和从保税区进酒者征收。在韩国要从事酿酒或者销售酒,必须从政府取得酒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税率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对酒精含量达95%以上的白酒,定额税率为每公升57000韩元(酒精含量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税额相应增加600韩元);其他酒精含量较低的酒,因酒的种类和酒精含量的不同,税率从5%至80%不等,如啤酒(酒精含量1%以上),税率为80%(2007年降为72%);而果酒(酒精含量1%以上),税率为30%;白兰地(酒精含量1%以上),税率为72%,等等。某些酒可以免税(如出口酒)。
②印花税。对财产权的设立、转让或变更的凭证征收,税率如表11:
表11 印花税税率(税额)表
应税凭证 | 凭证涉及的金额 | 应纳税额(韩元) | |
1.不动产、船舶、飞机或企业的转让合同 | 超过1000万韩元至3000万韩元的部分 超过3000万韩元至5000万韩元的部分 超过5000万韩元至10000万韩元的部分 超过10000万韩元至10亿韩元的部分 超过10亿韩元的部分 | 20000 40000 70000 150000 350000 | |
2.消费贷款合同 | |||
3.业务合同 | |||
4.不动产租约 | - | 10000 | |
5.需登记动产的转让合同(轿车、重型机器、船舶) | - | 3000 | |
6.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的契据 | - | 3000 | |
7.矿产开采权、无形产权、捕鱼权、版权或企业冠名权的转让契约 | - | 3000 | |
8.设施可用权(高尔夫和公寓的会员卡)契约 | - | 10000 | |
9.持续或重复交易的契约 | - | 1000 | |
10.商品赠券 | 超过1万韩元至5万韩元的 超过5万韩元的 | 200 400 | |
11.股票凭证、债券、投资凭证、受益凭证、共同保险公司的资金凭单 | - | 400 | |
12.保险单、存单、存折等金融凭单 | - | 100 | |
13.租赁或延期付款合同 | - | 10000 | |
14.公司章程、合伙企业书面合同、合并合同 | - | 30000 | |
15.债务担保合同: (1)银行担保 (2)作用担保基金担保 (3)保险公司担保 | - | 10000 1000 200 |
③证券交易税。对股票、企业权益的转让按照转让价格征收,纳税人为出让人或者证券发行公司、证券公司。税率为0.5%。但是在海外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或者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转让不征税。对某些符合条件的证券可以减征甚至免征(在韩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转让,适用税率为0.15%,在韩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税率为0.3%,其他税率0.5%)。
④交通税。对生产和进口汽油、类似的替代燃油和柴油者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单位税额为[2][2]:汽油及类似替代燃油,每升630韩元;柴油及其类似产品,每升365韩元(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404韩元(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545韩元(2007年7月1日以后)。
⑤教育税。在韩国从事金融保险业务者、特别消费税纳税人(除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和液化天然气外的)、交通税纳税人和大部分酒税纳税人,为教育税的纳税人。其税基和税率如表12:
表12 韩国教育税税基、税率表:
纳税人 | 税基 | 税率(1) |
金融保险企业 | 毛收入(2) | 0.5% |
特别消费税纳税人 | 应纳特别消费税税额 | 30%(煤油、重油、丁烷或液化石油气等为15%) |
交通税纳税人 | 应纳交通税税额 | 15% |
酒税纳税人 | 应纳酒税税额 | 10%(酒税税率70-100%的,为30% |
注:(1)根据教育投资基金的资金状况,税率可在上下30%幅度内调整。
(2)对来自公益信托财产的收益,不征教育税。
需要说明的是,在计征公司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时,缴纳的教育税不能在税前列支扣除。
⑥农村开发特别税。韩国从1994年7月1日开始开征此税,为各项农村发展计划提供资金,以支持农业的发展。此税的征收期原为10年,即计划征收至2004年6月30日,到期后又延长了10年,即征至2014年6月30日。
农村开发特别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享受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财产取得税、注册税等税收减免优惠的个人或者公司,其税基为享受的减免税额。此外,缴纳某些特别消费税的纳税人和缴纳证券交易税、财产取得税、赛马税、土地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其纳税额附征农村特别开发税。其税率如表13:
表13农村开发特别税税率表
税基 | 税率(%) | 备注 |
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财产取得税、注册税的免税额 | 20 | 科技发展、公益项目等的税收减免除外 |
存款利息减税额 | 10 | |
上市股票的转让价 | 0.15 | |
公司所得税税基超过5亿韩的部分 | 2 | 限于1994年7月1日以后结束的纳税年度及以后年度 |
特别消费税额 | 10 | 高尔夫球场门票,为30% |
财产取得税额 | 10 | 小住房或农场里的住房除外;对汽车取得税的附征,1999年1月1日起取消 |
综合不动产税额 | 20 | |
娱乐税额 | 20 |
对新建中小企业、外国金融机构等有一定的税收减免。
⑦综合不动产税。对拥有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和土地者按不动产价值累进征收,税率在1%至4%之间。此税虽属国税,但所征税额全部转给地方政府使用。
⑷社会保障税
根据国家养老计划,雇主和雇员都应当按照工资的4.5%税率缴纳养老保险,但是雇员的月纳税额不超过162000韩元。
⑸省级税
①财产取得税。通过购买或者继承方式取得不动产、机动车、重型设备、树木、船舶、飞机、高尔夫会员资格、公寓成员、保健俱乐部会员者,按照取得时财产的申报价格缴纳财产取得税。税率一般为2%。但是对别墅、高尔夫球场、高档住宅、豪华轮船和高档娱乐场所等的取得,按正常税率的5倍征收,即税率可达10%。
②注册税。对财产权或者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取得、产生、转让、变更或者终止进行注册者征收。税基一般为财产注册时的价值,税率0.01%至5%不等,也有按件征收的,每件3000韩元至90000韩元不等。
③闲暇税。对赛马协会、国家体育促进会或地方汽车比赛团体、斗牛组织等娱乐性团体组织赛事取得的门票等收入征收,税率为10%。
此外,征收许可证税、公用设施税、地区开发税和地方教育税等税种。
⑹市、县级税
①居民税。对在市或者县内有住处的个人(包括有一处超过规定规模的办公室或者经营场所者)和有办公室的公司,从量定额征收居民税,其年税额为:
个人:10000韩元以内,由各地方政府具体确定;
公司:按公司规模而不同,如表14:
表14 韩国公司居民税税额表
公司规模 | 税额(韩元) |
资本超过100亿韩元,雇员超过100人 | 500000 |
资本超过50亿韩元,雇员超过100人 | 350000 |
资本超过50亿韩元,雇员少于100人;或者资本超过30亿但不足50亿韩元,雇员超过100人 | 200000 |
资本超过30亿韩元,雇员少于100人;或者资本超过10亿但不足30亿韩元,雇员超过100人 | 100000 |
其他公司 | 50000 |
此外,对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或者农场税的个人或公司,按照其缴纳税额附征居民税,税率为10%。
②财产税。对建筑物、船舶和飞机征收。税基为应税财产的“标准价值”,税率因不同财产而异,如表16:
表16 韩国财产税税率表
征税对象 | 税率(%) |
土地:一般按价值不同实行超额累进征收 | 0.2-5 |
高尔夫球场、别墅、高档娱乐场所 | 4 |
工厂 | 0.5 |
其他建筑 | 0.25 |
普通住宅:按价值累进征收 | 0.15-0.5 |
船舶: 豪华船舶 其他船舶 | 5 0.3 |
飞机 | 0.3 |
此外,征收机动车税、农场税、屠宰税、烟草消费税和汽车燃料税等税种。
(二)主要税收优惠
韩国通过《税收减免管理法》和《外国投资促进法》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1999年1月1日制定了《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合并和替代了原两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措施有:
1.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主要措施包括:
⑴投资抵免(优惠期至2009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等企业资产,或者在销售点安装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的,可以按照购置额的3%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
⑵新建中小企业的优惠(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新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自新建企业首次实现盈利年度起享受4年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新建中小企业自设立以后5年内减半征收财产税。此外,财产取得税和注册税可以免税2年。
⑶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在大城市内的中小企业,根据其行业不同,可以享受10%和2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的减征优惠;其他地区的可以减征5%-30%。
2.促进研究和人力资源开发[3][3]的税收优惠
所有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1)研究和人力资源开发抵免(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按照下列两种计算方法中数额较大者享受税收抵免:大公司:当年委托中小企业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支出超过前4年平均水平的部分的50%,或者当年公司自身投入的研究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超过前4年的平均水平的部分的40%;中小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研究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的15%;或者当年研究和人力资源开发支出超过前4年平均水平的部分的50%。
(2)投资于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设施的税收抵免(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购买设施用于研究开发和职业培训的,最多可以按照其总价款的7%抵免。
(3)技术转让抵免。公司购买专利权,则最多可以按照总价款的3%(中小企业为7%)享受税收抵免(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4)风险资本利得不征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新建中小企业的,其出售该中小企业的股票或者权益所实现的利得,免征公司所得税。
(5)个人投资者的扣除优惠(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投资于规定的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在自投资当年起3年内的任何一年按投资额的10%从其综合所得中税前扣除,但扣除额不超过其综合所得的50%。所规定的公司包括:为中小型企业成立服务的合作协会、投资于风险企业或重组企业的证券信托。
(6)外国技术人员免税(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国内公司支付给在韩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的工薪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
3.促进国际资本交易的税收优惠
(1)下列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利息和佣金,免征公司(预提)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府、地方自治团体和国内公司发行的外币债券的利息和佣金;从国外金融机构或其他从事外汇业务的符合条件的机构借入的外币债务所发生的利息和佣金;非居民在外汇银行的外币存款,根据《外汇管理法》在国外发行或出售的证券所发生的利息和佣金。
(2)海外资源开发业务税收优惠(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国内企业投资于经政府许可的海外资源开发项目取得的股息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
4.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
主要包括:
(1)为提高生产率而进行的设备投资抵免(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居民或者本国公司投资于下列之一者,可以按照投资额的3%(中小企业为7%)抵免个人所得税或者公司所得税:提高中小企业工艺和制造自动化水平的设备;提高制造技术和技能的设备;电子商务设备;连锁管理系统;客户端管理系统等。
(2)环境友好型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投资抵免(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投资下列设备可抵免3%:防污设备、清洁设备、防止工业危害设备、采矿安全设备;提高配送业效能的设备;防止技术外流的设备以及开发海外资源的设备等。
(3)节能设备抵免(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居民或国内公司的节能设备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4. 吸引外资(FDIs)的优惠
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引进可以享受各种税收减免:技术先进的[4][4],在外商投资区或者经济自由区内投资且投资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FDIs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税5年免税2年减半征收(地方政府可以延长地方税优惠期限至15年);外国投资公司进口资本性产品3年免征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对于在“企业新城开发区”投资而且投资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FDIs,也可以享受上述类似的优惠,但免期限为3年。
此外,对鼓励就业、企业重组、地区平衡发展、社会福利等方面实行优惠措施。
需注意的是,为控制税收优惠滥用,韩国实行最低税制度,即对于公司,其公司所得税负不能低于未考虑税收优惠前税基的15%(中小企业税基在1000亿韩元以下的部分为13%),否则需要选择缴纳15%的最低税以代替公司所得税;对于个人的经营所得,其税负不能低于不考虑税收优惠前应纳税额的35%,否则按其优惠前应纳税额的35%计纳最低税以代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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