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上述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同时,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十、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十一、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一)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
(二)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
十二、《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附件7。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附件:附件.zip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 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2. 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简化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张表格简化为2张表格,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三)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四)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五)明确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六)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同时,明确了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提供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生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七)规定了《废止文件、条款目录》。
二、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税委会公告〔2018〕2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下一篇: 税总函〔2018〕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6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7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18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4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37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1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6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59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72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4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18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96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6984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6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68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44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0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8270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