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现将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公告如下:
一、重庆市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按照月平均工资12%计算每月实际缴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2198元(含本数)。
二、重庆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标准调整为219816元(含本数)。
三、重庆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计税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
上述标准调整自2018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我局每年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的数据作为调整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及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2017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272元,折算为月平均工资为6106元,故我局据此对2018年度相关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此,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按月平均工资12%计算每月实际缴存的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上限为2198元(含本数)。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19816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市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上限为18318元(含本数)。超过规定标准缴纳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自2018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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