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8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猪小肠加工、柠檬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二)增加部分原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方法
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一)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分别采用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1.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生产销售以及猪小肠、柠檬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茶叶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精制茶加工”类别(代码c1530)执行;酱油、食用醋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酱油、食醋及类似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2)执行;豆瓣酱生产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其他调味品、发酵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9)执行。
2.从事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以及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核定扣除。兼营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对餐饮服务和兼营的其他业务收入、成本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的“餐饮服务”核定扣除标准执行。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20)执行;木质家具制造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木质家具制造”类别(代码c2110)执行。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的新增核定扣除标准产品,按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详见附件2)。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中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核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三)重庆市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自2018年2月1日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三)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六、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行业统一扣除标准
2.已纳入试点企业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附件1
部分新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行业统一扣除标准
一、茶叶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绿茶(炒青) | 绿茶鲜叶 | 4.8966 |
绿茶(烘青) | 绿茶鲜叶 | 4.8677 |
绿茶 | 绿毛茶 | 1.046 |
毛茶 | 绿茶鲜叶 | 4.7635 |
红茶 | 红茶鲜叶 | 4.6793 |
珍珠兰花茶 | 绿茶毛茶 | 1.156 |
珍珠兰花 | 0.200 | |
茉莉花茶 | 鲜茶叶 | 4.8600 |
茉莉鲜花 | 0.6413 | |
金银花茶 | 金银花鲜叶 | 5.333 |
二、猪小肠加工
产品 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 备注 |
肠衣 | 猪小肠 | 3.16根/把 | 利用猪小肠同时生产肠衣及肝素钠的企业, 适用此标准 |
肝素纳 | 猪小肠 | 891.34根/亿单位 | |
肠衣 | 猪小肠 | 6.9根/把 | 仅生产肠衣的企业, 适用此标准 |
肝素纳 | 猪小肠 | 792.9根/亿单位 | 仅生产肝素钠的企业, 适用此标准 |
注明:猪小肠计量单位为“把”,肠衣计量单位为“100米/把”,肝素钠计量单位为“亿单位”。
三、柠檬加工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柠檬冻干片 | 鲜柠檬 | 18.07 |
柠檬糕 | 鲜柠檬 | 1.15 |
柠檬即食片 | 鲜柠檬 | 2.79 |
柠檬蜜茶 | 鲜柠檬 | 0.99 |
柠檬蜜浆 | 鲜柠檬 | 0.62 |
柠檬水饮料 | 鲜柠檬 | 0.30 |
柠檬果汁饮料 | 鲜柠檬 | 0.61 |
柠檬原汁 | 鲜柠檬 | 4.41 |
四、部分调味品制造
(一)酱油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酱油(小麦、麦麸、豆粕制成) | 小麦 | 0.090 |
麦麸 | 0.043 | |
豆粕 | 0.305 | |
酱油(黄豆、小麦制成) | 黄豆 | 0.1247 |
小麦 | 0.1717 | |
酱油(豆粕、麦麸、大米制成) | 豆粕(一级) | 0.1352 |
麦麸 | 0.0629 | |
大米(一级) | 0.0087 | |
酱油(豆粕、黄豆、小麦制成) | 豆粕(一级) | 0.1329 |
黄豆(一级) | 0.1998 | |
小麦(一级) | 0.1696 | |
酱油(黄豆、麦麸、大米制成) | 黄豆 | 0.3234 |
麦麸 | 0.0546 | |
大米 | 0.0273 | |
三不加酱油(特级) | 黄豆 | 0.6409 |
小麦 | 0.3500 | |
嘉伦酿造酱油(精品特级) | 黄豆 | 3.181 |
嘉伦酿造酱油(特级) | 黄豆 | 1.06 |
嘉伦酿造酱油(一级) | 黄豆 | 0.529 |
嘉伦酿造酱油(二级) | 黄豆 | 0.423 |
三级酿造酱油(黄豆制成) | 黄豆 | 0.162 |
(二)食醋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食用醋(麦麸、大米制成) | 麦麸 | 0.5467 |
大米 | 0.1087 | |
食用醋(小麦、稻谷制成) | 小麦 | 0.3955 |
稻谷 | 0.1821 | |
食用醋(小麦、碎米制成) | 小麦 | 0.4672 |
碎米 | 0.0095 | |
食用醋(玉米、碎米、米糠、麦麸制成) | 玉米 | 0.8200 |
碎米 | 0.0338 | |
米糠 | 0.0137 | |
麦麸 | 0.3682 | |
食用醋(小麦制成) | 小麦 | 0.0699 |
三不加食用醋(一级) | 麦麸(一级) | 1.0000 |
碎米(一级) | 0.0396 |
(三)豆瓣酱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
豆瓣酱 | 辣椒 | 0.5794 |
胡豆 | 0.1902 |
五、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
企业类型 | 农产品耗用率 |
火锅底料 | 0.412 |
六、米花糖
企业类型 | 农产品耗用率 |
米花糖 | 0.3 |
七、榨菜
企业类型 | 农产品耗用率 |
榨菜 | 0.5169 |
八、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企业类型 | 农产品耗用率 |
木材加工 | 0.7286 |
木质制品制造 | 0.7346 |
人造板制造 | 0.6875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0.7275 |
九、木质家具制造
企业类型 | 农产品耗用率 |
木质家具制造 | 0.6816 |
十、兼营餐饮服务
按规定对餐饮服务和其他业务收入、成本分别核算的兼营餐饮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发布的“餐饮服务”核定扣除标准执行。
附件2
已纳入试点企业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一、酒及酒精
(一)单粮生产的白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 |
38度 | 苦荞 | 2.652 |
52度 | 苦荞 | 2.824 |
57度 | 玉米 | 2.322 |
(二)蓝莓酒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 |
14.5度 | 蓝莓 | 0.971 |
35度 | 蓝莓 | 0.428 |
二、植物油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
花椒油(浸提法) | 0.033(干红花椒一级) |
花椒油原浆 | 3.35(鲜青花椒) |
注明:“浸提法”生产花椒油,是用鲜花椒采用物理压榨法提取的花椒油原浆,与用鲜青花椒采用浸泡法生成的头油进行调和,产出成品花椒油。
三、夏布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单耗数量(公斤/平方米) | ||
苎麻布 (每平方米) | 苎麻纱 (每公斤) | 140扣 | 0.16 |
四、豆干类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 |
麻辣豆干 | 大豆(三级) | 1.28 |
五、泡制品(其他泡制类)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 |
泡椒地牯牛(每吨) | 鲜地牯牛 | 1.31 |
山椒 | 0.06 | |
泡椒鸡杂套装系列 | 鸡肠(冷冻) | 0.412 |
鸡菌(冷冻) | 0.954 | |
鸡心(冷冻) | 0.506 | |
山椒 | 0.058 | |
盐渍萝卜 | 0.569 | |
山椒耗儿鱼 | 耗儿鱼(冷冻) | 2.099 |
野山椒 | 0.099 | |
五香耗儿鱼 | 耗儿鱼(冷冻) | 2.097 |
香辣耗儿鱼 | 耗儿鱼(冷冻) | 2.087 |
六、休闲食品及其他类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 农产品单耗数量(吨/吨) | |
牛肉干系列 | 生牛肉 | 2.594 |
肾豆 | 鲜肾豆 | 1.324 |
卤制豆类 | 白芸豆 | 0.330 |
散装青豆 | 青豆 | 0.993 |
怪味花生 | 花生 | 0.574 |
怪味胡豆 | 胡豆 | 0.672 |
炒制熟花生 | 生花生 | 1.085 |
散装卤香菇 | 香菇 | 0.385 |
咖啡玉米(开花豆) | 玉米一级 | 0.500 |
香菇酱 | 干香菇 | 0.117 |
干海椒 | 0.013 | |
胡椒 | 0.008 | |
花生 | 0.027 | |
大蒜 | 0.015 | |
芝麻 | 0.019 | |
花椒 | 0.003 | |
姜 | 0.018 | |
牛肉酱 | 鲜牛肉 | 0.144 |
干海椒 | 0.021 | |
胡椒 | 0.020 | |
花生 | 0.024 | |
大蒜 | 0.025 | |
芝麻 | 0.029 | |
花椒 | 0.004 | |
姜 | 0.027 | |
天麻 | 鲜天麻 | 1.282 |
大脚菌 | 鲜大脚菌 | 1.483 |
豆芽 | 大豆一级 | 0.245 |
凉粉 | 豌豆一级 | 0.268 |
豆浆 | 黄豆 | 0.326 |
花生浆 | 花生米 | 0.247 |
芝麻酱 | 芝麻 | 1.251 |
芝麻糊 | 一级芝麻 | 1.150 |
七、大米加工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汤圆粉 | 糯谷二级 | 1.603 |
汤圆粉 | 糯米 | 1.070 |
阴米 | 糯谷二级 | 1.603 |
八、屠宰加工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种类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吨/吨) |
白条鸡(冷冻) | 活鸡 | 1.254 |
白条鸭 | 活鸭 | 1.342 |
白条兔 | 活兔 | 1.527 |
板鸭 | 鸭子 | 3.570 |
板兔 | 兔子 | 3.000 |
腊香肠 | 猪肉 | 2.011 |
一、发布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经商重庆市财政局,决定对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生产销售、猪小肠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以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同时,增加部分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纳入试点范围企业,新增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因此,我们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和相关说明
一是主要从事茶叶、部分调味品(包括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生产销售、猪小肠加工、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兼营餐饮服务,以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本次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既包括了大米、瓜子、棉纺、缫丝、屠宰加工等传统增值税行业,也包括了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餐饮服务业纳税人,对于在我市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公告》明确了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餐饮服务业纳税人,不包括兼营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是《公告》明确了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大米、瓜子、棉纺加工、缫丝加工、屠宰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提供餐饮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成本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是《公告》对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确定适用扣除标准的顺序进行了明确。
五是《公告》对试点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初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当期应转出进项税额申报时的填报方法。
六是《公告》对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提出明确要求,并对试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表填写方法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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