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罗马尼亚对1991年1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罗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点击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3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国与罗马尼亚对1991年1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第二条(税种范围)
《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罗马尼亚适用于所得税和利润税。
二、第五条(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劳务,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第五条(常设机构)第六款规定,一家企业不应仅因为在缔约国一方通过按常规经营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独立地位代理人经营而被视为在该国构成常设机构。但是,如果某人专门或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之紧密关联的企业,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独立地位代理人。“紧密关联”是指基于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认定某人与某企业存在相互控制关系,或双方被相同的人或企业控制。如果某人与某企业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的受益权,或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和该企业超过50%的受益权,则应认为该人与该企业紧密关联。
三、第十条(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按照缔约国一方法律在该国征税。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3%。但对于缔约国一方居民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或其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行政领土区划,或缔约国另一方全部拥有或拥有所有权超过50%的任何实体的股息,缔约国一方予以免税。
四、第十一条(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按照缔约国一方法律在该国征税。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3%。但对于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利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一是因赊销设备、商品或服务导致的负债支付的利息;二是由缔约国另一方金融机构批准的贷款支付的利息;三是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或行政领土区划,或缔约国另一方全部拥有或拥有所有权超过50%的任何实体的利息。
五、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照缔约国一方法律在该国征税。但是,如果该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3%。
六、第十三条(财产收益)
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款规定,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三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铁路或公路车辆,或者转让附属于经营上述运输工具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主要并经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除外)或可比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或可比权益的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则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是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
七、反滥用规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第二十二条(其他所得)的尾款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对股份、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做出安排,则协定待遇不适用。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罗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17年6月17日生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0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2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4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8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60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29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8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06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8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6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2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4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2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38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16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7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2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49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39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