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清理整治“红顶中介”的精神,根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斩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全面自查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阶段性工作,现将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税务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认识到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对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严格按照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确保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工作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大力宣传税务总局对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和指定代理、严禁税务机关和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让所有纳税人知晓每一项清理规范涉税中介的改革措施,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政策。
(二)高效受理信访投诉。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纳税人和公众监督。对纳税人投诉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确保纳税人投诉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三)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办公室、纳税服务、人事、督察内审、纪检监察、巡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全面掌握本单位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清理检查
(一)再清理涉税中介文件。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再清理、再规范、再整改。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规定“需提交(供)”“须附送”“可附送”各类鉴证报告等要求的,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贯彻执行中擅自添加这方面要求,已自行添加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对相关文件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并填报《涉税鉴证文件清理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1)。
(二)再核查违规收取各类鉴证报告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付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谁收取,谁担责。
(三)再核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以“严”的要求和“实”的措施,对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和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再次进行全面核查。全体税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的就业情况,认真填报《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确保全覆盖,不得少报漏报,谁漏报,谁担责。
四、进一步狠抓整改问责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通过抽查、复查和暗访等方式,动态掌握所属单位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一)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一是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对2014年以来历次自查、抽查工作“回头看”,对核查不彻底的问题要坚决查清楚,对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责;二是对本次全面自查发现的新问题要建立销号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填报《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处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和《税务机关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处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对问题处理的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对顶风违纪的更要从严从快惩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地税务机关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牟取利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发现有问题不查、有问题遮掩、有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税务总局将从严从实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
各单位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并以正式公文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总局将及时通过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工作的有效开展,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成果。电子版表格下载路径:“ftp://local/纳税服务司/制度处/2016年进一步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表格下载”文件夹下;电子版表格数据上报路径:“ftp://center/纳税服务司/制度处/2016年进一步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表格数据上报”文件夹下,不得将表格类型转换为word文档,不得改变表格内容及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 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6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7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36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24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39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1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8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4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0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574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4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4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336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1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0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6985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65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2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68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45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8271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